利记·sbobet平台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拨施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撤回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因此,为进一步回报股东,鉴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00元(含税)。
(2)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56,703股,以此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5,017,466.54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2024年中期,除上述派发现金红利外,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如在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利记·sbobet平台,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利润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自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1,056,703股增至1,223,706股,因此,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113,548,754股。
基于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变化,公司依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22000(含税)调整为0.22032(含税),利润分配总额由25,017,466.54元(含税)调整为25,017,061.4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25,017,466.54÷(114,772,460-1,223,706)≈0.2203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股东肖志华、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稳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稳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03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利记·sbobet综合,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03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982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982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2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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